咫园盆景文化艺术博物馆(资料图)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供图
在此基础上,浙江省文物局完善形成《浙江省乡村博物馆建设指南(试行)》,乡村博物馆从此有了定义。
“乡村博物馆是乡愁的载体,湖州有一批村落便挖掘农耕文化资源,通过博物馆展示过去的珍贵岁月。”曾杰介绍,湖州2022年建成和顺利通过省、市验收的82家各类乡村博物馆,平均每馆藏品达384件,展现不同主题文化内容。
当建设乡村博物馆的热潮在湖州大地掀起,行业专家、各路乡贤、基层干部也纷纷出谋划策,乡村民众、企业家、收藏家争相参与办馆。
数据显示,在该市已启动建设的乡村博物馆中,企业和个人办馆数量占比达45%。
中国盆景艺术大师、咫园盆景文化艺术博物馆负责人徐昊将闲置农房改建成盆景博物馆,馆外有5000多个盆景,馆内收藏了500多件中国各个时代的古花盆、残片及复制品。
“中国是盆景的起源国,做博物馆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情怀。我想让更多的中外‘盆景人’深入、直观地了解中国盆景悠久的文化历史,传承发展盆景文化。”徐昊说。
一路探索,一路前行。在乡村博物馆的建设中,也有不少村落遇到与产业结合度不够高、缺乏特色活动、对游客吸引力不足等难题。
湖州市德清县新市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游客中心副主任姚静,深刻感受到了乡村博物馆从所谓的“无人问津”到“人气爆棚”的转变。
德清赵孟頫管道昇艺术馆(资料图) 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供图聚焦文化资源,新市镇动起了如何利用名人故居吸引游客参观的脑筋。2022年4月,中国电工专家钟兆琳故居修缮工程启动,7月1日重新开放后,入口处的操作手摇发电机装置、内部的多处趣味性与互动性设置让人眼前一亮。
“修缮后的钟兆琳故居购票参观人数超过万余人,还成功开设了十几次研学班,算是‘火’了一把。”姚静说。
眼下,湖州正用一张张乡村博物馆建设成绩单,丰富村民文化生活,打造家门口的精神之地。
数据显示,试点前,该市仅拥有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35家,每万人拥有在册博物馆数量0.09家;目前,该市已有各类经审批和认定的国有、非国有和乡村博物馆117家,每万人拥有博物馆数量达0.34家。(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