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运动,不仅是中国在多边外交场合广聚朋友的“共同语言”,更是在双边交往中深化友谊的“金钥匙”。
习近平在2017年访问芬兰时,于芬兰总统尼尼斯托举行的欢迎宴会上,获赠中芬两国冰雪运动员送上的运动衣,两国元首商定将2019年定为中芬冬季运动年。
2019年,在尼尼斯托总统访华时,为衬托冬季运动主题,北京的人民大会堂西大厅被冰雪元素装扮一新,中国的大熊猫和芬兰的驯鹿在银装素裹背景下相映成趣。
一来一往之间,中芬冬季运动年正式开启,两国人文交流再添“冰雪元素”。
随着冬奥会正式进入“北京时间”,这种相知于“冰雪”之中的独特叙事,也在向人们讲述着中国的“价值观”与“世界观”。
正如习近平亲自录制视频助力北京申办冬奥时所言,“2022年冬奥会在中国举办,将有利于推动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文明交流互鉴,带动中国13亿多人关心、热爱、参与冰雪运动,让中国人民再次有机会为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和奥林匹克精神传播作出贡献。”
由此,外界不难读出,这种“价值观”以“人”为尺度,这种“世界观”以“相知”为底色。
北京冬奥申办成功后,习近平2017年专程到访瑞士洛桑的国际奥委会总部。在拥有上万件展品的国际奥林匹克博物馆,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陪同习近平参观并全程讲解。习近平则代表中国向国际奥委会送上苏绣《仕女蹴鞠图》,并向巴赫介绍中国古代“足球”。在浓缩着历史的博物馆,中外文明交流相知的一幕,恰与奥林匹克精神彼此映照。
在中外互动中,北京冬奥会不只向外界讲述“高大上”的故事。借助“带动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的东风,家门口的滑雪场、身边的志愿者、孩子们的滑冰课,勾勒出中国百姓日常生活的生动图景,更立体的中国形象在世界得到呈现。
“成功举办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不仅可以增强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也给世界展现了阳光、富强、开放、充满希望的国家形象。”今年伊始,习近平在考察北京冬奥筹备工作时有感而发,“历史会镌刻下这一笔,世界将对中国道路有全新的认识。”
2008年的北京,在全球40多亿电视观众的注目下,中国以一场无与伦比的奥运盛会刷新世界的“中国印象”。2022年,透过北京冬奥会的窗口,正不断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中国将如何与外界互动,人们同样期待。
在“冰雪”中相知,中外互动的另一种叙事,已经悄然展开。(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官网)
出品人:陈陆军
总策划:王晓晖
监制:张红、夏宇华
策划:郭金超
统筹:梁晓辉、王凯
主笔:黄钰钦
视觉|编辑:张舰元、李雪瑶、马学玲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