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奋斗精神绘就美好生活画卷******
中新网北京2月2日电(记者 邢蕊)习近平主席在2023年新年贺词中指出,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力量源于团结,希望寄予青年。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实现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更离不开千千万万无畏艰险、砥砺前行的奋斗者。
近日,由中央网信办主办的2022中国正能量“五个一百”网络精品征集评选展播活动进入报送阶段。今年的活动以“团结奋进新征程 同心奋斗创伟业”为主题,征集评选展播一批网民认可、社会认同、影响广泛的网络正能量作品。
浩浩荡荡的历史长河中,唯有奋斗者能镌刻时代的烙印,唯有奋斗者能永葆青春的活力。激扬奋斗精神,绘就美好生活画卷,而那些可歌可泣的奋斗者,其实就在我们身边——
资料图:张桂梅在华坪县女子高级中学给同学们讲话。图片来源:ICphoto奋斗者,新时代下凝聚精气神。人无精神则不立,国无精神则不强。一个民族的长盛不衰、一个国家的屹立不倒,必定有强大的精神力量作为支撑。从邓稼先、钱学森等老一辈的英雄楷模,到张桂梅、黄文秀等新时代的奋斗者,顽强拼搏的“奋斗基因”已经刻在中华民族的骨子里。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奋斗者发挥着凝心聚力之能。神州大地,他们无处不在的发光发热,激励着亿万中华儿女攻坚克难、勇攀高峰。
资料图:搭载空间站梦天实验舱的长征五号B遥四运载火箭点火发射。 中新社记者 侯宇 摄奋斗者,星辰大海铸就新丰碑。“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遥远的星辰大海曾是几代中国人的梦想。从1970年,中国首颗人造卫星“东方红一号”成功升空,到2022年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入驻“天宫”,开启中国空间站长期有人驻留时代。50多载的漫长岁月,中国航天人克服重重困难,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
从“东方红”到“神舟”、“北斗”,从“嫦娥”、“玉兔”到“天宫”、“天问”,一座座由中国航天人铸就的伟大丰碑,向世界讲述着中国奋斗者的故事。
奋斗者,追光路上甘为筑路石。电力工人钱海军,几十年如一日坚守在平凡岗位。为千家万户送去光明,是他的本职工作,也是他奋斗的目标。
从事电力服务工作30余年的时间里,钱海军从籍籍无名的普通工人成长为有口皆碑的“万能电工”。他投身志愿服务20多年,为100多位孤寡空巢老人送去温暖,服务用户上万人次。2022年,中央宣传部授予钱海军“时代楷模”称号。
他曾说:“爱是一盏灯,照亮别人的同时,也温暖了自己。”漫漫黑夜里,钱海军用一盏明灯照亮了城市的大街小巷,也诠释了“奋斗者最幸福”的真谛。
奋斗者,榜样力量激励永奋发。高山仰止,景行景止,耳熟能详的奋斗者们不仅点亮自己的人生,更以榜样的形象激励无数青年加入奋斗者的行列之中。
榜样,让无数滴水,汇聚成滚滚洪流;让无数颗星,闪烁成璀璨夜空;让无数星火,燃烧成熊熊火炬,让千千万万个默默无闻、普普通通的奋斗者,共同挺起民族的脊梁、撑起中国的未来,擘画出一副又一副美好生活的画卷。
愿奋斗者勇往无前、青春无悔,愿奋斗者的海洋中,有他,有我,也有你!(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