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临时乘务员:春运车厢里的“暖”服务******
(新春走基层)青年临时乘务员:春运车厢里的“暖”服务
中新网九江1月7日电 题:青年临时乘务员:春运车厢里的“暖”服务
作者 吴鹏泉 汪翰
7日下午,由江西九江开往广西南宁的K1523次列车缓缓驶出九江火车站。18名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工务机械段团员青年们值乘这趟列车,将把旅客平安顺利送回家乡。
2023年中国春运7日正式拉开序幕。今年春运,鹰潭工务机械段共抽调179名干部职工支援春运临客值乘工作。
K1523次列车,从江西九江出发,跨越1488公里,横跨三省区直抵目的地南宁,一趟折返值乘下来需要3天2夜。该趟列车共有18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23岁,大多为“00后”。平日里,他们是鹰潭工务机械段的大机操作工、桥隧工、线路工,春运期间,他们“变身”为列车乘务员。
鹰潭工务机械段团员青年“变身”列车乘务员,支援春运临客值乘工作。 鹰潭工务机械段供图今年25岁的王志鑫是一名线路工,也是K1523次列车的临时团支部书记,这是他第一次参加春运列车值乘工作。
7日,王志鑫提前3个多小时来到整装待发的列车上,对车厢各个角落进行消杀,整理好座椅、被褥,对车厢的水壶、拖把等服务设施及卫生间环境进行查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大爷慢点,我来扶您上车。”当天15时28分,王志鑫在南昌站立岗接车时,看到一位老年旅客行动缓慢,便立即上前搀扶。后来交谈中得知,这位老人体弱多病,王志鑫于是将老人的座位号记了下来,作为重点旅客服务。
“能够到一线为旅客服务,我觉得今年的春运特别有意义。”王志鑫在休息时,通过手机与远在浙江的妈妈视频通话中说道。
鹰潭工务机械段团员青年“变身”列车乘务员,支援春运临客值乘工作。 鹰潭工务机械段供图“注意戴好口罩,做好安全防护,越是临客列车越要对旅客服务周到,不要让旅客不满意……”王志鑫记下了妈妈的叮嘱。
王志鑫上车前补了觉,值守列车时,他一刻不敢放松,车内巡视、打扫卫生、供应开水……忙得不亦乐乎。为帮旅客应急,他还特意多带了几个口罩。
春运前夕,同事们曾问王志鑫想不想回家过年。王志鑫说,不想回家是假的,但是这样的春运让他觉得更有意义。(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