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要讲话精神******
“构建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开创性的工作。”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新时代十年我们党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深刻阐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目标任务、实践要求,对推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对自我革命规律的认识,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初步构建起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十年来,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持续提高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钉钉子精神纠四风树新风;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以雷霆之势反腐惩恶,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国家统计局合作开展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97.4%的群众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卓有成效,比2012年提高了22.4%,99%的群众认为党中央正风肃纪反腐的举措体现了我们党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是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我们党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远大目标和历史使命,党的队伍的庞大规模和广泛分布,党面临的重大风险和严峻挑战,都要求必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只有整体地而不是局部地、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持久地而不是短暂地、高标准地而不是一般化地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才能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应是一个内涵丰富、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动态系统。”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需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要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党的建设推进到哪里,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就要构建到哪里,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党的建设各方面;要坚持对象上全覆盖,从严抓好领导干部队伍、党员队伍、各级党组织建设,重点是抓好“关键少数”;要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坚持制度上全贯通,用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真正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只有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做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全面从严治党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新征程上,我们不知还要爬多少坡、过多少坎、经历多少风风雨雨、克服多少艰难险阻。永远保持赶考的清醒和谨慎,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我们就一定能向历史和人民交出新的优异答卷、创造新的更大奇迹。(人民日报评论员)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